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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本會名稱為中華民國剪輯人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社會團體,宗旨如下: 本會以提升影視剪輯技術水準,促進對剪輯理論的研究,提供會員相關剪輯資訊及改善影視製作環境為宗旨。
第 三 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 四 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社分支機構。 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 會址及分支機構地址設置及變更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第 五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維護剪輯從業人員工作權益
二、提升剪輯從業人員專業水準
三、發展剪輯技術理論之研究
四、推動與影視其他作人員技術整合與交流,俾改善善影視製作環境
五、促進剪輯從業人員間聯誼及實務經驗之交換
六、其他有關符合本會宗旨之事項
第 二 章
會 員
第 六 條
本會會員申請資格如下:
普通會員:凡贊同本會之宗旨,填具入會申請書,並繳納入會費及按期繳納當年會費或曾領取本會訓練證書並按期繳納當年會費者,即成為普通會員。
第 七 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 表)為一權。
第 八 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 九 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時,得 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份,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 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 十 條
會員喪失會員資格或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除名者,即為出會。
第十一條
會員得以書面並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 三 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二條
本會以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利機構 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15人,再召開會員代 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三年,其選擇辦法由理事會擬 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三條
會員大會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份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 事會定之
第十四條
本會置理事十五人、監事五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二人,候補監事 一人,遇監事、理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但不得連續辦理。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 過報請主管機構核備後行之。
第十五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二、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三、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四、聘免工作人員
五、擬定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六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五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會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 人為理事長。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必擔任會員(會員代表)大會、 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 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十七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察年度預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理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十八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理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 主席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 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十九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二十條
理事、監事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
四、受停權處份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一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 ,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並報主管機構備查。但秘書長 之解聘應西報主管機關核備。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職員擔任。 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二十二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 擬定,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三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各若干人,其聘 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 四 章
會 議
第二十四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動議會議兩種,由理事長召集 ,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 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二十五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 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一人為限。
第二十六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 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章程之訂定與變更、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理事及監事之罷免、財產之處分、本會之解散及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 關之重大事項應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 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 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七條
理事會、監事會至少每六個月各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 或臨時會議。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 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八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 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 五 章
經費與會計
二十九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普通會員新台幣壹仟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
二、常年會費:普通會員一年應一次繳納新台幣壹仟元。
三、事業費。
四、會員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其他收入。
第三十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一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劃、收支預 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會員(會員代表)大會 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會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 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 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 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 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三十二條
本會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 六 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變更時 亦同。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經本會八十四年九月二十四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並報經內政部八十四年十月二十六日台(84)內社字第8428353號函准予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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